AEO认证介绍,中国海关企业新管理制度阶段及注意事项

2024-03-04

        AEO认证简介
        “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的简称),即“经认证的经营者”,在世界海关组织(WCO)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中国海关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
        (一)探索期
        中国海关最早于1988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信得过企业管理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评定为海关“信得过企业”,并享受相应的监管便利。该办法是我国对进出口企业进行信用管理的最初尝试。
        (二)完善期
        1999年6月1日,中国海关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71号)。海关根据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报关情况、遵守海关法律法规情况等,设置A、B、C、D四个管理类别,形成了我国对企业分类管理的雏形。2008年4月1日,中国海关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0号),在原基础上增设了AA类企业,设置AA、A、B、C、D五个管理类别。此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97号令)延续了170号令的管理类别设置。
        (三)成熟期
        2014年12月1日起,中国海关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25号)。该办法对企业分类进行了重大调整,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其中认证企业又分为高级认证企业和一般认证企业。同时,该办法正式引入了“中国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的概念,代表着与国际海关AEO认证及监管的全面对接。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37号,现行有效)基本沿用了相关类别设置。2021年9月13日,海关总署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1号),取消了“一般认证企业”的类别,原“一般认证企业”与“一般信用企业”以“高级认证企业和失信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为“常规管理企业”)代之。

                 

         海关对企业按照“高级认证企业”、“失信企业”、“常规管理企业”的分类,分别实施便利、严格、常规的管理措施。该办法将于202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海关的“高级认证企业”就是《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约定的AEO企业。
        截至2021年8月,我国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瑞士、以色列、新西兰、澳大利亚、日本、哈萨克斯坦、蒙古、白俄罗斯、乌拉圭、阿联酋、巴西、英国、塞尔维亚、智利等20个经济体的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AEO互认协议,互认国家和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其中,包括1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对AEO互认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占到其进出口总额的约60%。根据《“十四五”海关发展规划》,中国海关将争取到2025年与不少于60个国家或地区实现AEO互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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