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O认证标准分为哪四个部分?AEO认证制度有哪些特点?

2021-08-25

        AEO是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和AEO国际海关互认是《标准框架》中旨在通过构建海关与企业合作关系,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本国和互认国海关的通关便利措施,分担守法和安全责任,保障供应链安全和贸易便利的制度安排。
        1. 财务状况标准——财务指标项目不达标时的补救措施
        财务状况标准区别于其他3类标准,属于不可改进的标准。由于财务状况是已经实际发生的客观事实,且各项财务指标均为通过财务账簿、凭证等如实反映,因此不具备客观上可以改进的前提条件。既然如此,当部分已经实际发生的财务指标不达标时,是否就意味着企业完全不能申请AEO认证了呢?
        作为一种补救措施,除了会计信息以外,企业可以向海关提供符合要求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保函的受益人为负责AEO认证的当地直属海关,担保期限应当截止至申请企业的相关财务指标达到认证标准之时(通常到第二年)。
        2. 内部控制标准——“海关业务培训标准”的落实方法
        作为内部控制标准中针对企业组织机构的一个重要标准,海关业务培训标准就是要求企业必须建立例如《海关法律法规及风险防范培训手册(或办法)》等书面制度,以有效保证企业高管人员及业务人员在日常进出口业务中做到知法守法。其次,企业还应当建立符合海关要求的内部培训体系,包括海关法规知识以及实务技能,以此确保企业贸易活动的运行合法、规范。当然,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业务模式以及需求,有的放矢地制定培训计划。最后,海关在实际认证时,既要审核以上培训制度的合法、合理、有效性,同时也会就有关内容分别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以及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核查实际的培训落实情况。
        需要提示的是,从海关法律监管角度讲,企业违规追责是要追究包括管理层在内的全部涉案人员的责任,而海关法律又不是简单易懂的法律,所以企业管理层和操作人员因为自己的误解触犯法律而获刑的情况比较常见。需要企业,特别是涉及进出口业务的企业提高这方面的合规意识。
        3. 贸易安全标准——海关审核商业伙伴安全控制标准的方法
        海关基于贸易安全的考虑,将申请AEO认证企业的商业合作伙伴也纳入到了审核范围之内,审查的重点在于该商业伙伴的安全控制措施。海关进行审核时,首先对申请企业用于选择、评估和考核该商业伙伴的书面文件进行审查;其次,还要审核该商业伙伴是否在内部建立了符合认证标准的评估制度,并在与申请企业之间签订的协议中明确了AEO认证中有关贸易安全的标准以及实际执行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企业是一家贸易型企业,则海关还会抽取与其有商业合作关系的一家国内主要供应商,并对该供应商的贸易安全进行实地检查。如该供应商属于海关AEO认证企业,可免于相关评估及检查手续。
        4. 守法规范标准——正确理解“报关差错率”
        守法规范标准中针对进出口业务规范明确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连续4个季度单季报关差错率或者所委托报关企业报关差错率不超过同期全国平均报关差错率。这里的“报关差错率”是指,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委托的报关行)为申报单位被记录报关差错的总次数,除以同期以其作为申报单位申报总次数的百分比。我们建议无论是准备申请海关AEO认证资质的企业,还是已经获得认证资质的企业,都应当随时关注如下两点:
        明确哪些错报项目会被海关作为报关差错予以记录在案;
        如何随时、准确地查询自身报关差错记录。
        但更为关键的问题是企业需要知道为什么出现差错,以及如何减少和控制差错的发生。
        AEO认证制度特点:    
        AEO认证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信用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有以下特点:
        第一,建立信用管理体系,优化信用等级。
        一是顺应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举措,贯彻了国务院2014年6月14日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呼应了国务院2014年8月7日颁布的《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二是内容覆盖面广,涵盖了企业内部系统的建立、信息采集、信息公示、企业信用等级认定、管理措施、动态调整等内容;三是将企业分为三个大类:认证企业、一般信用企业、失信企业。
        第二,体现公平正义,取消企业规模、时间的限制。
        相比于《分类管理办法》减少了很多申请限制:取消了报关企业报关单、进出境备案清单等票数的限制;取消了进出口收发货人每年50万美元进出口额度的限制;取消了新注册企业满1年才能申请认证企业的年限限制。
        第三,与国际海关接轨,建立企业认证制度。
        2005年6月,中国海关在世界海关组织(WCO)第105/106次会议上签署了《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以下简称《标准框架》)意向书。此次《信用办法》充分融入了《标准框架》中AEO制度的先进理念,明确规定“认证企业”就是中国海关经认证经营者(AEO),适用我国与其他互认国家或地区海关所赋予的优惠待遇和通关便利措施。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与35个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海关进行了AEO互认(目前只有高级认证企业才可适用),并给予互认AEO企业相应通关便利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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